德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衔接有序、正常投用、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交原则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竣工验收合格即移交”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移交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公园、广场、绿地及附属设施;
(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五)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领域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项目;
(六)其他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监管主体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移交和管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前的监管工作,会同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并协调解决项目移交中的矛盾问题。
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及接管的监管工作,并对维护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按照原事权范围内管理单位进行移交接管。
第五条 前期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规划、设计、变更等环节征求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维护管理单位的意见,共同完善设计内容,确定后告知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后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程序组织建设、验收等相关工作。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开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明确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移交条件及资料要求等。
第六条 竣工移交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并同步移交资料,经现场核查通过后移交至维护管理单位。其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满后方可移交维护管理单位。
现场核查工作由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按照规划设计及国家、省、市现行行业标准进行。
核查合格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接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核查未通过的,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整改内容、整改标准及整改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告知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会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整改内容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按程序签订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文件。
第七条 移交接管监督
竣工验收合格且现场核查后无质量遗留问题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纳入日常管理。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内容办理接管手续,不得提出超出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标准以外的接管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管工作。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并对移交接管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将移交接管进展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保期内,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监管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质保期内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情况移交管理
由于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完整移交的工程项目,在确保设施功能正常运行、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可进行分标段移交。
投资建设管理一体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管护期限内,由项目实施机构及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监管,管护期限到期后,需移交至相关单位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心城区内由开发商投资代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移交市本级养护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财政保障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承担的维护管理费用及相关整改费用按事权范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对移交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移交项目的管护面积、数量和时长,参照现有管护经费标准,核定当年管护费用,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从次年起,将年度管护费用纳入管护部门年初预算。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移交前(绿化工程在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标准,实施市政维护、环卫保洁等日常工作。维护管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后,因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调整或设施功能性不满足市民实际使用需求需整改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会同原建设单位、原设计勘测单位、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管委会)审定的整改方案安排专项整改资金,由维护管理单位实施整改并同步管护。
(二)未移交项目
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且未达到基本管护条
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基本管护条件后进行移交接管。若需追加整改资金,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提出整改方案并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管委会)审定的整改方案安排整改资金,由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移交;也可待整改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将项目与整改资金一并移交维护管理单位,由维护管理单位整改达到管护条件后进行正常管护。同时按前款要求保障当年及后续管护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维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解释
各区(市、县)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